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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5-08-09 08:08  浏览: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5年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促进体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体育活动、促进体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全民健身为基础,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推动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部署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学校体育工作,协同推进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将运动健身纳入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体育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所联系服务群体的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体育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加强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发展。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中华体育精神和中华体育文化的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

  第九条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在场地、设施和安全等方面加强保障,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定期组织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科学健身宣传和指导,倡导科学健身理念,提升公民体育素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激励机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向公众提供健身技能培训、健身活动指导、健身知识宣传等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工间(前)操等健身活动,并为职工健身活动合理配备场地设施。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举办单位、行业运动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农民运动会、社区运动会、农民篮球争霸赛等群众喜闻乐见、健康文明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场地设施适儿化、适老化、无障碍化改造,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发展,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第十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素质测评情况等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围,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建立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与专项运动技能相结合的体育教学模式,提高体育教学质量。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将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两小时。

  幼儿园应当开展适合学前儿童身心特点的体育活动,培养体育兴趣爱好,保证体育活动时间和质量。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教学科研成果评定等方面,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适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各级各类青少年体育赛事,建立分学段、跨区域的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组织开展校内、校际、跨区域体育比赛。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自治区每三年举办一次学生运动会。县(市、区)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生运动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第二十四条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社团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训体育教师,引进专业教练员、退役运动员、体育组织、体育培训机构等,为学校开展课余体育训练、体育竞赛提供专业支持。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贯通培养机制,加强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和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鼓励开展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在场地、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竞技体育发展模式,优化竞技体育项目布局,鼓励运动员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足球、篮球、排球等运九游官方入口动,支持田径、射击、射箭、自行车等地方特色竞技体育项目发展,加强专业运动队建设,组织开展相关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引进,鼓励和支持体育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和输送优秀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提供保障,对优秀运动员的升学和就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通过向用人单位推荐、提供就业岗位等方式,帮助退役运动员实现就业、创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具备条件的竞技体育项目市场化、职业化发展,通过政策扶持、人才培养、完善设施等方式,推动职业体育俱乐部发展。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四年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运动会和残疾人运动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举办综合性运动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保障体育组织发展。

  鼓励和支持体育组织普及运动技能、组织体育赛事,开展体育公益服务、体育人才培养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自律规范,加强诚信建设,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引导自治性体育组织加强建设,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健身站点等各类自治性体育组织。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条件,优化产业发展结构,培育体育市场主体,改善体育消费环境,拓展多元消费场景,推动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等体育服务业,拓展和促进体育赛事、体育旅游、体育健身等领域消费。

  第三十八条鼓励和支持举办或者引进具有群众基础、显著特色的体育赛事活动,培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体育赛事品牌。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本地实际发展户外运动产业,支持开展冰雪、沙漠、山地、水上等户外运动项目,推动户外运动与生态旅游、文化体验深度融合。

  第四十条鼓励培育、发展、引进体育用品企业,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投入,促进体育用品制造业发展。

  第四十一条自治区推动对外体育交流,发挥特色资源优势,促进区域体育产业协同发展。

  第四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参与建设体育场地设施、开展体育项目经营、开发体育产品、组建职业俱乐部等方式,投资体育产业。

  第四十三条自治区建立体育产业发展评价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开展体育产业、体育消费统计监测。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加大对体育事业的支持力度。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或者游泳馆、体育公园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为城乡居民健身活动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盘活城市空闲土地、利用公益性建设用地、倡导复合用地模式、支持租赁用地等方式,保障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地。

  第四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机制,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由其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由其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捐赠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第四十九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给予优惠。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公布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并在醒目位置标明场地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公众使用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学校在保障教育教学需要和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第五十一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经营性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防范,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和具备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鼓励引进国内外高水平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体育专业人才,以及体育产业、体育科研、运动医学等领域专业人才,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体育专业教育,加强体育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在线查询和预约、赛事活动信息等便民服务功能。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体育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

  体育赛事活动依前款规定中止后,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现场人员,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

  第五十六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联合执法机制,为体育执法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体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中修正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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